发盘的邀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1页(428字)

又称邀请做出发盘。一项不肯定的订约建议。它不完全具备以下构成发盘的条件:(1)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3)内容十分确定。尽管发盘的邀请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作出,但作出发盘邀请的人明示或默示地表明他不承担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肯定责任,则即使对方立即无条件同意发盘邀请中的全部条件,合同也不能成立。发盘的邀请的内容是不十分确定的,它所含的交易条件或者是不完整的,或者是不明确的,或者即使是完整和明确的,但必然不是终局的而附有保留条件,诸如“经确认为准”(subject to confirmation)、“以未售出为准”(subject to prior sale)、“不受约束”(without engagement),因而也不能为对方接受而成立合同。凡不完全具备构成发盘的三个条件的在交易磋商中的有关订约的建议,一般均可视作发盘的邀请。参见“发盘”和“一般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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