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1页(828字)

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期限。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期可作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供受盘人作出接受而成立合同。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可供受盘人接受而成立合同。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方法有:(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一,发盘限10日复(offer subject to reply tenth)。例二,发盘限10日复到此地(offer subjject to reply reaching here tenth)。上述例一的规定方法,按英美普通法,如受盘人用信件或电报作出接受,受盘人可在其当地时间10日24点钟以前将表示接受的信件投邮或将表示接受的电报向电报局交发。例二的规定方法,排除了英美普通法关于用信件或电报作出接受可于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时生效的例外规则,而要求接受的答复必须于发盘人所在地时间10日发盘人营业时间送达发盘人的地址,始为有效。(二)规定一段接受的时间。例一,发盘有效三天(offer valid for three days)。例二,发盘十天内有效(offer valid in ten days)。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一段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的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人用电话、电传或其他可立即传达到对方的快速通迅方法作出发盘所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人的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的营业所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这段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至于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有效,“合理时间”的确定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则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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