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1页(503字)

又称公开发盘。一项不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发盘。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作出,即发盘应指明受盘人的姓名或企业的名称。不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订约建议,不具有发盘效力,而只是向广大公众作出的发盘的邀请。例如,在报刊上刊登商业广告或向众多的潜在买主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或宣传单页,即使在寄发的信封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也都只是发盘的邀请,而不是发盘。但有些国家(如按英国的判例)则认为,发盘不一定必须向某一特定的人作出,而可向广大公众作出。如果广告的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也可例外地被视为发盘,而可被每个知情的人所接受而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立场。该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所谓“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是指提出建议的人以一定方式明确表示他受该建议的约束,承担与作出接受的人订立合同的责任。例如,在刊登商业广告时声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声明“广告内所列货物将售给第一个准备支付现金的人”。如是,则该广告将视为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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