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3页(345字)

又称收信主义、到达主义、到达生效原则。关于不论以何种通迅方式(包括用信件和电报)作出的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的规则。大陆法在接受生效时间的问题上,采用“收到规则”,即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才生效。按些规则,如载有接受内容的信件或电报由受盘人投邮或交发后,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但是,如通知接受的信件或电报已送达发盘人,即使发盘人不及时拆阅,不了解其内容,接受仍于信件或电报送达时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成立。所谓“送达”,通常是指送达收件人的营业处所或其惯常住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接爱条款(第18-23条)的规定,亦采用“收到规则”,而排除英美法的“发出规则”。参见“发出规则”、“接受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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