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3页(284字)

又称信箱规则、发信主义、投邮主义、投邮生效原则。关于用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接受于通知接受的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时生效的规则。根据英美法的一般规则,接受于送达发盘人时生效。但是,如果接受是用信件或电报作出的,则例外地承认:受盘人将通知接受的信件投入邮局的信箱或将通知接受的电报向电报局交发,接受即于此时生效。按此例外规则,即使通知接受的信件或电报在传递途中遗失或延误,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需受盘人证明他已在信件或电报上写明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付足了邮电费,并已将信件投邮或将电报交发。参见“收到规则”、“接受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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