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7页(316字)

卖方负责在装运或发运国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装运或发运后即完成交货义务的合同。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按FCA、FAS、FOB、CFR、CIF、CPT和CIP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FCA、FAS、FOB合同的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以及CFR、CIF、CPT、CIP合同的卖方经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在CIF和CIP术语下提供了保险后,即履行了合同交货义务。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装运后,即免于负担任何进一步的风险,因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额外费用,均需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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