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数量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2页(400字)

一般规定约定数量或重量的单位,约定每个计价单位的数量或重量,约定溢交或短交的解决办法。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量是合同的要件,商品数量一经确定,卖方就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拒收货物。在制订该条款时,一般应:(1)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如数量要写明是公吨、长吨(英吨)还是短吨(美吨);毛重还是净重;长度要明确是米还是英尺。(2)规定机动幅度,即在数量上可以规定一个“约数”,但由于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引起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加“溢短装条款”以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3)规定溢短装的作价办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货数量的溢短装部分应当计价。计价方法有两种:一种按合同价格计算,当合同未规定计价方法时通常按合同价计算;另一种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这种方法主要用来防止被授权方在市价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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