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3页(654字)
主要规定贸易术语(价格术语)、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和单位价格金额和总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的变动是个敏感的问题,因此,订好价格条款应注意:(1)根据商品的性质以及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来确定价格计量单位;用出口国、进口国或第三国货币来表示计价货币,对计价货币的名称要正确表示。(2)准确选择贸易术语,确定买卖双方对货物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如采用FOB条件时,应注明装运港的名称。如采用CIF和CFR条件时,应注明目的港。(3)贸易术语的选择同合同中其他条款相一致,以确保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能以合同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4)如包含佣金、回扣等,应明确规定计价方法。(5)确定价格的作价方法。即对立即交货或短期交货的合同,买卖双方采用固定价格,也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对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船舶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为避免受国际商品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采用滑动价格,也就是在合同中只规定一个基本价格,包括价格构成的主要指标,如固定支出(利润、杂费、折旧提成等)、原材料费用和工资支出等在基价中所占的百分比,并规定如在合同执行期间上述生产费用发生变化,可对合同的基价作相应的调整;对某些价格经常发生变动的商品交易合同,买卖双方采取后定价格,也就是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成交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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