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3页(877字)

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的条款。主要内容有:(1)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国商品检验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还有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以及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英国劳勃生公证行、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等。在订立该条款时,应对检验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在商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书等,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检验权,指买卖双方由谁来决定商品的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3种,其一,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以卖方有利。其二,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对买方有利。其三,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价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也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通过检验而取得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了检验的权利和索赔的权利。检验的地点一般是在货物的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内地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应规定检验地点可延伸至内地;当货物用一般检验方法不能查出其瑕疵时,检验地点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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