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293字)

提单正面载有的有关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的说明,及承运人在提单上附加的重量、内容不知等批注。承运人在提单中设置该条款是为了免除或限制其对托运人所申报的货物在某些方面的责任。按照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的规定,承运人只须在提单中记载件数、数量或重量三项中的一项。但承运人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往往在提单中既记载件数(或数量),又记载重量,有时在这样记载之后,又对其中某一项有怀疑,于是就在提单中作限制数量或重量的批注,使提单丧失作为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述货物的重量或数量的表面的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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