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338字)

又称舱面货。该种货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提单上写明货装甲板:(2)实际上该货物确实装于甲板。甲板货必须是按照航运习惯可以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集装箱等,否则,承运人在装载甲板货前必须征得托运人的同意。若事前未征得托运人的同意,而擅自将习惯上本该装于舱内的货物装在舱面,则承运人便构成根本违约,不但不能享受提单中的免责权利,而且将丧失责任限制权利。对于甲板货,承运人还必须在提单上加注“货装甲板”的字样,目的是当提单转让到善意的第三方时,能够提醒第三方该票货物所负的额外风险由货物所有人承担。否则,提单上无“On Deck”字样,风险就得由承运人承担。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甲板货的运输,而汉堡规则却将甲板货作为其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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