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441字)

船舶具有抵抗预定航线中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的能力。提供适航船舶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最主要义务之一。船舶适航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航线相对地要求不同的适航能力。适航一般包括适应航海中遇到一般海上危险的能力和运输货物时对货物的适应性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1)船舶的结构、强度、装备等能经受海上可以预见风浪的侵袭,承运人应持有有效的适航证书以示船舶具有这方面的适航能力。但有些国家认为,适航证书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只是船舶具有适航能力的初步证据,如果货方能提出船舶确实不具备适航能力的证据,适航证书即失去效力。(2)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及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按照海牙规则第3条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否则,承运人得对不适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但是,船舶不适航与货损之间应具因果关系,否则,承运人对该货损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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