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369字)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时间。指的是货物开始装船至装货完毕、船舶启航的整段期间,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开航以后的不适航不在“适航”概念范围内。即船舶开航后,因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享有在船舶不适航状态下继续航行的权利,在有恢复适航能力的机会,因不能免责的过失而未予恢复并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就得由承运人负责。在提供适航船舶的期间内,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适航要求,船舶在开航前,承运人应使船舶具备克服停泊中通常可能产生的海上危险的适航性,即在装货过程中,船舶必须配备装载货物所必需的各种设备和人员;而船舶在开航当时,承运人则应保证船舶具有克服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海上危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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