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211字)
又称绝对证据。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是作为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而这种做法往往使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直接影响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的国际贸易。因此,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下列新内容:“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换言之,一旦提单转给善意的第三方,该提单所载内容对承运人将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的反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