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404字)

承运人对货物运送的负责期限。提单中所列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与海牙规则第1条第5款的规定一致。即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在实际业务中理解为“钩至钩”期间:(1)在使用船上吊杆的情况下,意味着从货物在码头上挂上船舶的吊钩时起,至货物在码头上离开船舶的吊钩时止。(2)如使用岸上起重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如装货,海牙规则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开始适用;如卸货,海牙规则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适用。(3)如使用驳船装卸货,一些国家规定自货物挂上船舶的吊钩时起,至货物卸至驳船上为止。根据这一责任期间,承运人不负责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运送,使整个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空隙时间。汉堡规则第4条针对这一问题,对海牙规则的第1条第5款进行修改,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使之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即“港至港”期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