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378字)

受损方(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责任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书面通知和限定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期限。在提单运输中,当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出现短损,收货人应即时或在三天之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证明货物短损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发生的,并暗示承运人做好日后理赔的准备。收货人若没能在货物交付之时或三天之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索赔通知,虽不影响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当时的货物交付将作为承运人已根据提单所载内容交付货物的表面证据。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货主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货损所负的一切责任。这就是说,如果货方未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诉讼,法院将依法不再受理,承运人也因此可解除对货物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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