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225字)
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运人将丧失责任限制权利。海牙规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即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权利。而汉堡规则则在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行为或不为引起的,而且是出于有意造成或出于明知可能产生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毫不在意,承运人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权利。依此类推,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若有上述作为,也同样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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