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中途停运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306字)

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卖方得悉买主丧失偿付能力时所享有的停止运输的权利。即卖方有权立即指示承运人停止将货物运抵原目的港。通常,卖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往往让承运人在中途将船停靠在某一附近港,把货卸存于岸上仓库,届时,承运人根据一般提单条款的规定,可认为已按提单要求交货而终止其责任。如果是转运提单,在二程船的运输过程中,发生买主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也作货物在运送过程中论。如果是联运提单,无论是在火车上或是在内河船舶上,均属在运送过程中,卖方同样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主要条件是:(1)卖方尚未收到货款;(2)货物尚未到达买方手中;(3)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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