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548字)
出租人(船东)按照与承租人(租船人)事先同意的条件,以收取租金或运费的方式将船舶全部或部分租与承租人运输货物的合同。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运输,船舶没有固定的船期,没有固定的航线,也没有固定的挂靠港。租金或运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租船合同为依据。租船合同通常由印刷体的标准格式条款和打字或手写的加盖图章的条款组成。租船合同按照船舶租赁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出租人负责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或区域之间进行一个或几个航次的货物运输,并向承租人收取运费的合同。其最主要特点是,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仅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2)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船舶租赁而签订的合同。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自行安排挂港、货载和调度,并以载重吨为单位按月支付租金。(3)光船租船合同。又称过户租船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放弃自已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把船舶交与承租人自由使用而签订的租船合同。在承租期间,有关船舶的经营管理均由承租人负责,船东除负责船舶登记税款、维修费以及保险费外,只管按历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