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8页(280字)

订立租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指:(1)出租人。或称船东。享有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或公司。拥有船舶者并不一定总是将所有的船舶投入自营的运输,他们往往因航运市场行情或本身经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将船舶租与他人使用。(2)承租人或称租船人。以支付一定租金或运费的方式而取得船舶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人或公司。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转租条款或无限制转租的条款,允许承租人在期租期间将船舶再租与他人。因此,租船合同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外,又出现了新的关系人:二船东和再租船人,但承租人仍有义务对原租船合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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