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9页(478字)

又称默示条件。没有明文规定,但合同双方不言而喻的,或从当事人的合理意思可以推定的内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默示保证作为条件条款,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违反保证,另一方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可请求赔偿;如果一方违反保证在相同程度上破坏了合同的商业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东的主要默示保证有:(1)提供适航船舶。该项保证是出租人在履行合同时的最主要义务。不论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否有关船舶适航的明示条款,都无阻于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保证。船舶必须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在驶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装货过程中和从装货港开航时,都处于适航状态。(2)合理速遣。出租人保证船舶不管是在开往装港的预备航次中,或是在装、卸港,还是在装卸两港间航行,都应合理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履行合同。(3)不应有不合理的绕航。这项保证意味着除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财产,或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以及其他实际合理的理由外,船舶不得任意变更预定航线,而应将船舶驶抵目的港。(4)不装运危险货物。这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租船人主要的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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