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2页(414字)

水路运输货物事故的范围及赔偿责任和金额的规定。按水运规则货物承运后,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承运人应负责赔偿,但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除外:(1)自然灾害;(2)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点;(3)从外表不能发现的包装缺点,或外部包装完好而货物实际品名、规格、数量不符;(4)托运人本身的责任。对于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根据海事裁定以决定责任的划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布的关于海损赔偿最高限制的规定。货物灭失按灭失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货物的价值按起运地的调拨价加运费、包装费计算(如调拨价格中已包括包装费用的,不另加)。灭失货物赔偿后又找到原货时,应物归原主,收回赔偿。为处理货运事故,需要补送、调运货物,免收一切运输、装卸费用。货运事故的赔偿款额,整批货物不满五元,零星货物不满一元的,免赔;但对个人物品的赔偿不能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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