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4页(392字)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对托运人责任范围的规定。按此规定托运人必须对下列过错造成的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和其他损失负责:(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和性质;(3)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由于托运人自身的错误,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6)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有关当事人的损失,托运人为此还同时要受到交通和合同主管部门的处罚和被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此外,托运人对未依约备货和提拱装卸条件以及货抵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免责:(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2)托运人是为了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备任务;(3)承运人过错造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