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7页(337字)

国际空运公约对托运人应享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规定。根据《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是:(1)填写托运书和空运单,对填写错误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因此使他人蒙受的损失负责;(2)提交货物和必要的单据,如海关检验证书、税单、商业发票等,对因提交单证不符、不足、不当而使承运人蒙受的损失负责;(3)交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4)负责承运人因执行其指示而造成的损失。托运人的权利主要有:(1)可把货物从始发地或目的地的航空站提回;(2)有权要求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返回始发地或停止续运;(3)可要求中途站或目的站把货物交付给非空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将货物返运回始发地,但是收货人已行使权利时,托运人的这项权利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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