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6页(951字)

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为了补充华沙公约中承运人概念而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签订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61年9月18日签订,1964年5月1日起生效。载止1982年2月18日已有60个成员国,我国至今未参加这一公约。由于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并未明确规定在包租飞机和租赁飞机情况下所出现的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的不同,关于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问题,瓜达拉哈拉公约着重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公约首先界定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个不同的承运人概念。缔约承运人是指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其代理人订立一个适用华沙公约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办理客或货运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这里的办理部分运输者,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运输人。实际承运人接受了缔约承运人的授权从事运输的事实被认为是两承运人间存在着授权关系,除非有反证。公约第3条规定: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反之,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也应该认为是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但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不应该使实际承运人超过华沙公约第22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即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对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以5000法郎为限。除非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否则规定缔约承运人承担华沙公约以外的责任或放弃华沙公约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或根据华沙公约在目的地交提时任何特别的利益声明,都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公约对赔偿诉讼问题也同时做了规定。公约第7条规定: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诉讼,应按原告的意愿,向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出,或同时或分别向他们提出。如果只向其中一方承运人提起诉讼,那么被诉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也参加应诉。诉讼程序和效力以受理法院的法律为准。诉讼的提起地应根据原告的意愿可以对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或向实际承运人居住所在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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