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1页(457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有关快递函件寄递手续和收费的规定。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办理快递函件的邮政各国,如果寄件人提出快递函件的要求,函件应在到达投递局后尽快地派专人投送。对保价信函的快递函件,寄达邮政可以根据规章用快递方法寄回保价信函到达与否通知单。在寄发和接收函件的手续上,快递邮件应加贴一枚浅红色的印有明显“快递”字样的专用标签,或加盖同一颜色和同一字样的戳记,或和红墨水或红色铅笔清晰书写。上述标签、戳记或字样应放在书写的一面,尽可能在左上角,必要时在寄件人的姓名和地址下方。快递函件除应照付邮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另付一项快递费。这项资费应预先付足。未预先付足各项资费的快递函件按正常函件处理。但已由原寄局作为快递处理的,仍应按快递投寄,但应补收资费。各邮政对快递函件,可以按快递试投一次,如果未能投出,可按平常函件处理。如果寄达国国内规章许可,收件人可要求投递局把寄给他的函件到达后立即按快递投送,在这种情况下,寄达邮政在投递时候,可以按国内规定收取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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