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姓名地址的更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2页(590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函件上收件人姓名、地址的更改的规定。按《万国邮政公约》第33条的规定,寄件人可向邮局申请更改函件上的姓名和地址,但必须以下列函件为限:(1)申请更改的函件尚未投交收件人;(2)申请更改的函件依本公约未被认定为禁寄物品而被主管机关销毁或没收;(3)申请更改的函件因没有按寄达国国内规定而被扣留。更改姓名地址的申请无论是由邮局发出或用电报拍发,寄件人均应按照本公约的第24条第1项(10)的规定,交付最多不超过4法郎的特别资费。如果该项申请须用电报发出,寄件人还应交付相关的电报费。如果函件还在原寄国,申请更改姓名和地址则按原寄国国内法令办理。如果国内法令许可,每一邮政都应接受在其他邮政提出的函件上更改姓名和地址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通过电报了解投递局对他提出的更改姓名和地址的申请所采取的处理办法,则应另外交付相应的电报费。如用电报答复,电报费应包括回电费,起算数字是15个字。对于同一个申请人在同一个邮局就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上申请更改姓名和地址时,只按一件收取数额不超过4法郎的特殊资费。只更改地址而不更改收件人姓名或职称的,可由寄件人直接向投递局申请,不必填写申请书和交付有关更改的各项资费。如果因要求更改姓名地址而由航空改寄的函件,应向收件人收取新邮路相应的航空附加费,该项资费归投递邮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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