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2页(263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寄件人违反寄件条件应负责任的规定。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寄件人由于所寄的物品属于不准运输的物品或因不遵守准寄条件,致对其他邮件造成的一切损失,只要不是邮政或运输部门的过失和疏忽,函件的寄件人则应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和各邮政所承担的相同(参见“各邮政对挂号信件的责任范围”和“各邮政对保价信函的责任范围”)。寄件人不能因原寄局已收寄了这类函件而卸除责任。证实了损失系由于寄件人的过失而造成的邮政,应把这项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由原寄邮政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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