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包裹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4页(473字)

全球性的有关邮政包裹的国际协定。1979年10月26日订于里约热内卢。1981年7月1日生效。我国政府代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协定上签署。1982年11月25日交存核准书,同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本协定共分协定正文、最后议定书和实施细则三大部分。正文部分有总则和六大篇共计60条,分别规定如下:总则规定了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的包裹互换的宗旨,界定了“邮政包裹”、“包裹的种类”、“包裹重量级别”。第一篇规定了资费和税收,即主要资费和航空附加费,额外资费和税收,以及邮费的免除。第二篇规定了邮政包裹收寄的一般条件,投寄和改寄的一般规定和存局期限以及一些包裹投寄的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第三篇划分了包裹在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情况下各邮政所负责任的原则、范围和免责、以及寄件人的责任、补偿金的给付等。第四篇规定了各邮政应得运费及运费的分配。第五篇是本协定的其他规定,主要规定了通过有关本协定及基实施细则提案的条件以及寄交或寄自未参加本协定各国的包裹的处理等。第六篇最后条款,规定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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