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5页(616字)

简称“国际货协”。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各缔约国铁路、发货人、收货人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签订于1953年。其成员国主要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于1953年参加。共有8章40条以及附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规程》(简称统一价规)。国际货协和统一价规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协定的适用范围、铁路运送的义务、不准运送以及准许依照特定条件运送的物品;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缔结,规定运输单据,货物的承运、包装标记、装车、过磅和车辆的施封、价格的声明以及押运人,运价运费的计算、运到期限等;第三章运输合同的履行,规定运输费用的支付,货物的交付,铁路的留置权;第四章运输合同的变更,规定运输合同变更的权利和方法、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第五章铁路的责任,规定铁路的连带责任、责任范围、货物损失的赔偿额、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赔款的支付与利息;第六章赔偿请求、诉讼、赔偿请求时效;第七章各铁路间的清算;第八章一般规定,主要对运价货币、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运用、关于本协定以及运价规程和其他规则的公布、修改和补充作了规定,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以及国际货协的规定,由于我国已参加本协定,因此,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方面凡国内铁路运输规章规定与国际货协重叠或有冲突的,一律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国际货协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内铁路规章。该协定自签订之日至1971年先后已经过7次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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