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4页(707字)

198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铁路法规。全文共6章74条。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的宗旨、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和定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能,以及我国发展铁路事业的基本方针、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宗旨和铁路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对铁路运输的基本义务等;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主要规定:(1)铁路运输合同,(2)铁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要求,(3)铁路货运安排的基本原则,(4)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变质、污染和灭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责事项,(5)托运人收货人在托运货物和领取货物方面的权利义务,(6)关于专用铁路的基本规定,(7)客运票价、货物运价以及杂费收费标准的拟订与公告,(6)国内国际铁路联运,(9)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章铁路建设,主要规定:(1)铁路发展总的原则,(2)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铁路建设用地的规划,(3)铁路的标准轨距,(4)铁路建成后的验收,(5)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考虑,(6)对修建跨越河流铁路桥梁的技术上的要求;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主要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电力主管部门以及铁路沿线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武警部队对铁路安全和保护的职责划分,以及各种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运输、铁路运输工作秩序和铁路设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本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界定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实施条例的制定和本法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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