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承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371字)
票据上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作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到期日前进行追索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人在参加承兑时应在汇票正面记载“参加承兑”字样,被参加人姓名与参加年月日,并签名。如未记载被参加人姓名,以出票人为被参加人。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时,以指定预备付款人的人为被参加人。参加承兑有下列几方面的效力:(1)对参加人的效力。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之后的背书人,负有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偿还义务。(2)对持票人的效力。参加承兑的目的就在阻止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所以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3)对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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