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330字)

汇票的付款人所作的以承担票据债务(付款)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附属票据行为。承兑行为为汇票所特有,而本票系出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则为见票即付,均无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承兑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除非承担合同义务或作出过承诺,在承兑之前付款人没有必须承兑的义务,它既不是对于汇票出票人的支付委托的承诺,也不是对于受款人的付款请求的承诺,因而他可以拒绝承兑。但是付款人承兑后就负有到期向受款人(或受款人的受让人)付款的义务,而受款人取得到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确定权利。承兑可以分成数种。依承兑的方式,可以分为正式承兑或略式承兑。依承兑时所表示的意思,可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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