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392字)

持票人为转让票据上权利或其他目的,而记载在票据背面,并签名的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是建立在出票行为之上的票据行为,而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故背书则称为附属票据行为。一般来说,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但有时也用于其他目的,如设质背书、委任背书(参见“非转让背书”)。因此,根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详见各该条)。背书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它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背书须完整。为便于被背书人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不允许背书人就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数人,否则不发生效力。(2)背书必须单纯。为了票据的安全与流通,背书的记载,务求单纯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附加条件,该背书仍为有效,只是附加的条件视为不记载。(3)背书须连续。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为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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