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328字)

由行为人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姓名不一定限于户籍上本名,本人通常使用的笔名、艺名等都可以。在我国,签名一般指签章,即包括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三种形式。但不包括划押或指印。签名一般由本人亲自书写,否则笔迹不同,不能认为有效。至于盖章,一般只要印章属实,本人即应负责,如本人主张该印章是他人违反本人意思所盖用,则应负举证责任。《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签章,为法人的印章和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的签章。”所以法人为票据行为人时,应先盖用法人的印章,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人加以签章,方为有效。在票据上有多数人签名时,行为人就为该多数人,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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