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273字)

票据权利人授权代理人代理其本人所作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记明足以表明他是为票据权利人(委托)代理的文字,并由代理人签章。依照上述要式记载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票据责任。否则由代理人自行负责。未经票据权利人授权,或超越授权的范围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上的,签名人自负票据责任,或自负越权部分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草案》第32条)。法人的有权签字人代表本单位所作的票据行为,不属票据代理。票据法上,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不承认“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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