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309字)

无权而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与伪造不同,也与有变更权的人自己更改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不同。有更改权的人对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更改,不能称为变造,但票据金额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该票据即为无效。变造了的票据,签名于变造前的按原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后的,按变造后的文义负责(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9条)。不能辨别签名前后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未作规定,《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草案》规定,推定其为变造后的签名。变造的人如果未在票据上签名,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负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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