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0页(360字)

又称票据的更改。有更改权限的人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英国票据法规定,变更任何日期、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汇票已被承兑而未经承兑人同意而加列付款地点,均属重要变更。凡重要变更,未经所有当事人的同意,此票据无效,但对自己作出、授权或同意此项变更的当事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则仍然有效。如票据已作重要变更,但变更并不明显,则正当持票人可将该票据视作并未变更而按原有的文义要求付款。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票据文义如有变更,在变更前签字的,则按原有文义负责,在变更后签字的,应按变更后的文义负责。按1989年8月公布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由原记载人签字盖章证明。票据金额、票据日期和记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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