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3页(261字)

又称从债务人。本身不负票据付款的责任,但对票据的承兑与付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人。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背书人和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他们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清债之责。对于作为次债务人地位的支票出票人,票据法规定其要担负比一般次债务人为重的责任。除在支票不获付款时应负清债之责外,即使持票人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追索权时,支票出票人亦不能免除其责任,对他的时效期限,亦较一般次债务人为长,而相当于主债务人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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