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4页(513字)

又称发票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作为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为:(1)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即对受款人及持票人负有在票据提示时保证承兑(汇票)和保证付款(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责任;(2)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被追索时,应向持票人或任一被追索而作清偿的背书人承担清偿票款的责任。出票人可以在票据上加注免责文句以免除或限制其对持票人的责任,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出票人可以免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而不得免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任何免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记载,视为无记载。出票人的票据责任自在票据上签名并交付后生效。出票人的签名效力直接影响票据的有效性。法人为出票人时,签名人必须有法人的授权。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远期汇票承兑后,则成为次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又称签票人,他同时是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以在银行存有足够存款或存款不足但银行同意给予透支为前提,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刑事责任。支票在付款或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成为次债务人,而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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