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4页(562字)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支付命令,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的付款人。票据的主债务人。当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时,付款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并将此项同意的意思用文字记载在汇票上,即成为承兑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等均属次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为:(1)承担远期汇票到期日保证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承兑人应立即付款,承兑人如拒绝付款,持票人即使是背书人和出票人都可直接对他起诉。(2)不能向正当持票人否认出票人的存在、签名的真实性和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和权力,以及受款人的存在及背书的行为能力,但对承兑后的伪造背书不负责任。如果汇票上的任一背书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持票人不得强制承兑人付款。(3)应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人不得强制持票人接受汇票到期日前的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自行承担风险。(4)持票人一旦接受限制承兑,仍应按承兑的条件付款。(5)对提示期限已过的汇票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承兑人仍有义务对持票人付款,除非法定的票据责任时效届满。英国票据法规定,当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绝对和无条件地放弃其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的汇票责任即告解除。参见“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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