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5页(485字)

在所持票据背面签名,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债务人。背书人可以是受款人,也可以是从受款人受让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作为债务人,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证该票据必然得到承兑和付款,但对禁止转让背书的票据再度转让后的受让人及其后手不承但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遭到拒付而被追索时,有义务对持票人及其前手偿还票款;必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票据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英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签名是无效的,背书人有义务向其后手被背书人保证出票人以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签名的真实性,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只强调背书的连续性,而不强调签名的真实性;对其直接的或后来的被背书人不得否认该票据在背书时的有效性,并且不得否认他对该票据享有的正当权利。背书人在背书时可加注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文句以免除或限制其对持票人及后手背书人的偿还责任。在被追索偿还票据后,背书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据、拒绝证书或收讫清单,并可涂销自己所作的背书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同时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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