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付款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6页(552字)

对遭到拒绝付款的票据作成参加付款行为的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参加付款人可以是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和其他任何人,包括已经是票据债务人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参加付款人毋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当汇票上载有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先向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提示付款。如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付款,则此人即为参加付款人。如此两人不付款,其他任何人均可任意参加付款。参加付款人的参加付款必须在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前进行。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参加付款人必须最迟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最后一日的次日作成参加付款,支付被参加付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并在汇票上记录参加付款事实、注明被参加付款人姓名。如未注明,则以出票人为被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内向被参加付款人发出其参加付款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则应对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票据上的数额为限。参加付款人付款后,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据及拒绝证书,并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不得将该汇票再行背书转让。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竞相要求参加付款,则以参加付款后能免除较多债务人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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