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7页(358字)

通过一系列不间断的背书确立其票据所有权的持票人。《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某一类持票人的特定名称。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经背书而取得票据,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该取得票据的人就是合法持票人。该公约对合法持票人的权利给予必要的保护,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基于他和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的个人关系为理由,向合法持票人提出抗辩,即合法持票人在票据项下对他的前手,直到出票人都拥有索偿的权利。与英美票据法不同,日内瓦体系各国法律认为,票据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无须对价或约因,而且对于前手的权利瑕疵不要求持票人实际知悉,但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他应当知道前手背书人的权利有瑕疵,则该持票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从而就不能享受法律给予合法持票人的各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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