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记载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8页(853字)

依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所必须记载、任意记载或不得记载的项目。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成立与否,需视其书面形式的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对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各种票据也不完全相同。依记载后的效力划分,记载项目可分为三类:(1)必须记载项目,即依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记载的项目。又分绝对应记载项目和相对应记载项目。绝对应记载项目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即无效的项目。主要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即“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字样、一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和支票)或支付承诺(本票)、签发票据的日期、付款人的名称(本票毋须记载)、出票人的签名;相对记载项目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但不记载,法律另有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以不使票据无效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到期日、付款地点、出票地点等。如《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如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姓名旁注明的地点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姓名旁注明之地为出票地。(2)任意记载项目,即票据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项目。这些项目如经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任意记载的项目主要包括:利息条款、免除责任条款、禁止背书、免作拒绝证书、免发拒付通知、预备付款人、担当付款人、平行线、保付等。(3)不得记载项目,即票据法规定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项目。依记载后的后果,可分为两种:①该项记载无效的项目,又称无益的记载项目。某一事项虽经当事人记载于票据上,但仅该项目记载本身无效,而票据仍然有效。主要包括:免除保证付款的文句、附条件背书、支票的利息、到期日或承兑的记载等。如《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免除保证付款,视为无记载。②使票据无效的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记载,如作记载,整个票据无效的事项。主要为附条件的支付文句、法定方式以外的到期日等等。如《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分期付款的汇票是无效的,部分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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