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5页(669字)
又称付款日的计算。依票据法规定,定期付款票据到期日的计算方法。票据到期日的计算,各国票据法规定大致相同:(1)算尾不算头,即期限开始的那一天不算,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进。例如,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如见票日(承兑日)为6月18日,则应从19日起算30天,到期日为7月18日。(2)见票后定期汇票的到期日由承兑日或拒绝证书作成日决定。(3)出票或见票后一个月或若干月付款,以月为单位计期,月为日历月,在付款月相同日期到期;如付款月无相同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例如,某年6月18日出票的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应为同年9月18日;如1月31日出票的出票后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付款的汇票,则到期日应分别为2月28日(平年)、3月31日和4月30日。(4)假日顺延,如到期日为法定假日,则可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但期限中的假日包括在应计算的期限内。《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还有下列规定:出票或见票后一个半月或若干个半月付款,先计算全月,再加15天,以其末日为到期日,例如,见票后一个半月付款的汇票,见票日为6月6日,到期日应为7月6日加15天的末日,即7月21日;到期日为月初、月中或月末,应理解为每月的第1日、15日或最后1日;8日或15日等词语是指8个或15个实际天数;半月为15天;定日付款的汇票,如付款地的日历与出票地的日历不同时,其到期日应按付款地日历而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出票地的日历与付款地的日历不同,则出票日应为付款地日历的相应之日,并以此计算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