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必要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4页(479字)

依票据法规定汇票所应记载的项目。对汇票上应记载的必要项目,各国票据法规定大同小异。《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的必要项目为:(1)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4)付款日期;(5)付款地点;(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名。《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欠缺上述规定项目之一者,不发生汇票效力,但下列情况除外:未规定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未载明付款地点,受票人姓名旁边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出票人姓名旁所载地点视为出票地点。《英国票据法》并未规定汇票的必要项目,但汇票需符合该票据法对汇票所下的定义,即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其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该法规定,凡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条件或要求,或在支付款项之外完成其他行为的票据,不是汇票。但汇票不因无出票日、无说明已付对价或过去已付对价、无出票地点或付款地点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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