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9页(336字)

又称倒填支票、预开支票。票载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例如,于××年7月3日签发的支票,票载出票日为××年7月18日。严格来说,支票只有即期支票一种,强调见票即付,倒填出票应为无效。但是很多国家,人们经常利用这种支票充任信用工具,赋予支票一种新的经济职能,法律亦予认可。统一支票法及日、德、法的支票法都承认这种支票。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实际上于票载出票日前即已得到支票。这样,就等于延长了支票的提交期间。如果持票人于票载出票日前为付款提交时,统一支票法系国家的支票法规定,付款人应该付款,如遭拒付,可以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其付款仍以该出票日期为准,不得提前请求付款。所以,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也承认远期支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