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8页(445字)

又称未完成支票。将支票金额或其必要记载事项,留待持票人日后自行补充而签发的一种未完成的支票。这种支票必须已由出票人签名,而且须经补充完成后始能行使权利。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法系或英美法系,都没有从正面规定出票人可以签发空白支票,但都规定了空白支票的效力,也就是从侧面承认了空白支票的合法性。空白支票一般有如下三个效力:(1)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能在请求付款前补充记载完成的,票据无效。(2)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能在请求付款前补充记载完成的,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票据有同样效力。(3)发票人将空白票据交付与人,即授与取得票据的人以补充权。以后善意持票人得依补充后文义行使权利。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得最为详细:支票发行时要件不全,日后虽经完成,然未依约定完成的,不得以未依约定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的,不在此限。这样不仅解决了空白支票在补充后的效力,而且也解决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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