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0页(509字)
又称禁止反悔说、信托说。所谓禁止反言,即某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语言或行为,故意使他人(卖方)相信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他人基于此信赖而有所作为以致蒙受损失时,某人不得否认以前所表示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或不得表示相异的事实状态同时存在。禁止反言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将此原则用于信用证理论,即禁止反言说。按此学说,开证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即表示开证银行已从买方(开证申请人)处收取了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卖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如卖方信赖这一表示而有所作为,例如备货装船、提交单据,则开证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必须向卖方付款,而不得以这一表示并非事实为理由而予以否认。即开证银行对信任这种表示的卖方不允许反悔。此学说的缺点为:(1)此学说与信用证业务的事实并不符合,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只需缴纳部分保证金,而不须预先缴足资金;(2)银行开立信用证,是约定将来支付一定的款项,而禁止反言的原则,是有关现在的事实表示,并非有关将来的约定;(3)此学说不能说明可撤销信用证的性质。可撤销信用证,原则上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这与禁止反言的原则有抵触。